【案例】
张先生于2017年9月8日在某超市购买一箱啤酒,价格60元。到家后发现该啤酒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保质期360天,啤酒过期。消费者到该超市售后处要求退货并赔偿,工作人员同意换一箱啤酒但不予赔偿。消费者与超市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无果,故来到营口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营口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张先生所购买的啤酒和购物小票进行核实确认,并第一时间与超市经理进行沟通。经检查情况属实,商家理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超市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6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此案终结。
【评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